是不是被小编说的一脸懵,没关系,此刻正是案例出场的最佳时机。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化合物A的合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a;步骤b;步骤c。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化合物A的合成方法,包括步骤a;步骤b;步骤d。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关于d的方法。
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于代理师收到这样的审查意见,一般都是在心里默默地说case over。如果就这样结束了,这个案例也就失去意义。
仔细读对比文件1,惊喜地发现了一句话:在化合物A的合成过程中一般不采用d,并且说明不采用d的原因,比如产率太低、纯度低等。当然这样的话是不会出现在审查意见中的。
也因为这样一句话,这个案件的命运被改写了。
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在化合物A的合成过程中一般不采用d”,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申请人在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没有动机形成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写在最后的话:
启示就是创新、改变的动机,存在不存在启示就在于看到纰漏的信息是否有动机去朝着启示的方向改变。
如果您感兴趣,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佩腾特知产】,我们会保持每周更新哦。